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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调整部分特护对象及其他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退伍军人部发[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特护对象的养老金和生活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农村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农村西路军牺牲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农村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将增加每人每月200元。
三、各地要根据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超过10名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中央政府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改为每人每月650元。中央政府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五、对不符合伤残评定和享受生活津贴条件的退伍回乡患病、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城乡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包括从事铀矿开采的退役军人),提高生活津贴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至每人每月650元。中央政府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六、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18岁前未享受定期养老待遇的
七、从1954年11月1日义务兵役制度试行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年实施前入伍,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养老补贴的农村退役士兵提高生活补贴标准的老年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贴40元。中央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的补贴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贴。
8.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领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发给630元。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中央政府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安排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的补贴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贴资金。
九、中央补助资金所需标准的调整,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养老金和生活津贴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1。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残疾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农村红军老战士、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津贴标准表
财政部退伍军人事务部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残疾人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伤残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3
红军老战士、镇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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